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290号
被告人胡立群,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立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有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胡立群与其女友殷某某、朋友“阿银”(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新大道南“川王渔府美食城”吃宵夜期间,遇到在该处另一桌吃宵夜的被害人罗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以及证人周某甲等10多人,双方因多人互相认识,宵夜过程中有互相寒暄敬酒。期间,被告人胡立群与被害人桌的一黑衣男子发生争执推打,后被在场人员劝阻隔开。凌晨5时20分许,被告人胡立群指使殷某某、“阿银”及另一黑衣黑框眼镜男子去到附近美宜佳便利店购买了三把水果刀,并与“阿银”共同持水果刀追砍被害人一方人员,致使罗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同时对于在场劝架的夜宵店老板张某甲、厨师罗某乙等人也一并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张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罗某乙、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胡立群于2019年5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甲、张某甲、李某乙、吴某某、李某甲、罗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陆某某、管某某、周某某、张某乙、建某某、杨某某、伍某某等证言;
5.被告人胡立群及同案人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立群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立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华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胡立群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5册。
3.缴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 1把,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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