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胡筱华,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青云谱区**坊**路**号**栋**单元602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筱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丁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3、2019年10月30日12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4、2019年11月2日7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5、2019年11月2日13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丁某某。
6、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丁某某。
7、2019年11月11日14时30分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8、2019年11月12日14时30分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9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9、2019年11月17日13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45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丁某某。
10、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胡筱华在南昌市西湖区**路**路巷子里,以500元的价格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某。
11、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胡筱华在象山南路**路交叉口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将1小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丁某某。
胡筱华于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81支路8号楼下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证人丁某某、闵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胡筱华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筱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筱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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