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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红平、胡亮明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2105号 

被告人胡红平,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园区**村**村**号。2013年2月1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8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2月7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9月2日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亮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园**村**村**号附**号。2003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2008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09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红平、被告人胡亮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胡亮明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小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胡亮明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小区附近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二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2020年6月上旬,被告人胡亮明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和昌南大道交界处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欧某某(另案处理)贩卖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欧某某未当场支付毒资,交易结束几日后在东升大道和昌南大道交界处向胡亮明支付了毒资1000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胡亮明在南昌市广场南路恒茂国际华城小区附近以1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欧某某贩卖五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胡亮明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之前,均找到被告人胡红平,胡红平明知胡亮明向他人贩卖毒品,与之共同联系上线“蝎子”(外号,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获利。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胡红平在南昌市南飞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以1000元的价格向欧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七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及少量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微信信息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检测报告书、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红平、被告人胡亮明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红平、胡亮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五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胡亮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四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红平、胡亮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红平、胡亮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红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亮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珂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胡红平、胡亮明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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