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潼检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胡红强,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区,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红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胡红强驾驶两轮电动车去至被害人李某某位于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的住所,搭楼梯翻窗入户后实施盗窃,并在李某某住所的卧室内盗穿了1双皮质黄色人字拖、盗食1盒速食盒饭以及盗饮1瓶“打卡”饮料。回到住所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现屋内异常便报警,出警民警在屋内抓获了藏匿在屋内的被告人胡红强。胡红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红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红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红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红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红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但被告人胡红强有多次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红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红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83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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