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
起 诉 书
鄂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群仙(曾用名胡丽华),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0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群仙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仙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9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胡群仙与其弟弟胡某甲在仙桃市**村**组胡群仙母亲沈某某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扭打在一起。被告人胡群仙持一根扁担击打胡某甲,胡某甲随即从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将胡群仙左手砍伤,胡群仙从厨房拿一块砧板抵挡并殴打胡某甲。在打斗过程中,胡某甲手中持有的菜刀和胡群仙手中持有的砧板都被打落在地。胡群仙喊其儿子易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胡群仙用手臂将胡某甲按在家中天井墙壁上,易某某从家中一楼房间跑到天井,持一根擀面杖朝胡某甲头部连续击打数下,致其当场倒地昏迷。随后,120救护车接到指令到达案发现场附近时,被告人胡群仙持砖头威胁并阻止医生对胡某甲进行救治,出诊医生将胡群仙送至医院接受治疗,易某某陪同。当晚22时37分120增援派车接到指令,随后赶至案发现场时,胡某甲已经死亡(殁年34岁)。经鉴定,胡某甲系因头部钝器伤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擀面杖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沈某某、胡某乙、易某某等人的证言;4.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审讯录像、110报警录音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胡群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群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阚继琼
2019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胡群仙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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