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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翔故意杀人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胡翔,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81975********,汉族,中等专科文化程度,工人,四川省南溪县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翔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翔在婚内与陈某某同居。2010年11月20日20时许,胡翔因怀疑陈某某与他人发展情侣关系,遂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园区**路**号**幢*单元*-*的陈某某名下房屋查看,胡翔进入房间先与被害人刘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37岁)发生争执,后持刀对刘某某胸腹部进行捅刺致刘龙江死亡,胡翔逃离现场后又于2010年11月21日返回现场,对刘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丢弃部分内脏后将剩余尸块装入腻子粉桶运回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路**号*栋*单元阁楼的租赁房中。2010年11月22日凌晨,胡翔将尸块运至照母山古木峰隧道口顶部抛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性大。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胡翔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街道****幢*-*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尸体照片等;

2. 书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基站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结婚证、不动产登记资料等;

3.证人证言:陈某某、黄某某、郑某某、戴某某、童某某、刘某某、皮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胡翔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书、DNA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等;

6.勘验、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翔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美玉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胡翔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9张),散页材料3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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