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胡艳,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迁市洋河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艳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17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3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9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9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艳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胡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艳,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9月2日,被告人胡艳在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购买散酒、酒瓶以及假冒的包装材料等,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村**组的家中,生产假冒**系列白酒。2018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在该处以及被告人胡艳在**村**组租赁房屋内,查获已经包装好尚未销售的**白酒(每箱6瓶)134箱、**白酒(每箱4瓶)437箱,**白酒27瓶、**白酒23瓶、**白酒4瓶,以及过滤机、气泵等作案工具及大量的**、**包装材料。同日,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鉴定报告,涉案白酒均系假冒该公司产品。经宿迁市价格认定局鉴定,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24.3249万元。
另查明,2018年9月3日0时许,被告人胡艳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9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胡艳停用联系方式、未经许可擅自变更居住地。2019年3月28日该分局对被告人胡艳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扣押的假冒白酒、包装材料等物证;
2. 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胡艳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6.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兵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艳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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