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胡艳池,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地产**,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镇**村**号,现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艳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8月30日期间,被告人胡艳池加入朱某某、杨某某(均已起诉)成立的“**网络科技公司”等公司(俗称“终端公司”人员,简称**公司),上述公司与夏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等直播讲师团队(俗称“直播间”人员)、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河南**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人员(俗称“平台方”人员),相互勾结形成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由平台方等人招募操盘手利用后台数据和免交易手续费等交易优势操纵商品价格,通过终端公司、直播间在全国范围内以“打电话”、加微信群聊等手段,冒用他人微信名称、股民或者股票老师身份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合谋引诱被害客户到**平台投资和跟单操作,先提供正确行情以小额盈利,再诱导客户加大投资后,即向特定客户提供虚假行情信息,诱导其反向操作价格,致使被害客户大额亏损,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被害客户在**平台投资亏损资金中的73%由**公司牟取, 22%由平台对接人“张某丙”及平台方牟取,剩余的5%由直播间团队负责人夏某某等人牟取。
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胡艳池担任曹某某组(一组)组员,全程参与配合直播间引诱被害客户入群、听课、注册、入金、跟单操作、安抚亏损,导致被害客户亏86万元,非法获利5700元(提成1700元,2个月底薪4000元)。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艳池投案自首,并退赃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胡艳池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曹某某等人的交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艳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艳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艳池在犯罪集团系领取较少薪酬的雇佣人员,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胡艳池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887276****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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