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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艳颜、陈国成受贿、滥用职权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8〕184号

被告人胡艳颜,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广州市**局**区分局**大队**,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湾**轩**梯**房。2017年9月19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国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7年8月10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艳颜、陈国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陈国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7年12月27日将案件转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2月8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胡艳颜与被告人陈国成通谋,由被告人胡艳颜利用其担任广州市**局**区分局**大队**,负责办理入户复核的职务便利,与被告人陈国成分多次共同收受陈某某贿送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96万元,被告人胡艳颜分得人民币165万元并越权为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给被告人陈国成的虚假入户材料办理复核手续共计305人,导致大量不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的人员非法取得广州市户籍,严重影响了本市的户籍管理秩序。2017年9月,被告人胡艳颜向中共广州市纪委派驻广州市公安局纪检组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9日,本院反渎职侵权局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纪检组移交的线索对本案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材料、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胡艳颜、陈国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艳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被告人陈国成通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艳颜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和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胡艳颜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

2018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胡艳颜、陈国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含光盘2张)。

3、证人名单1份。

4、扣押被告人胡艳颜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65万元,其中15万元存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50万元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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