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胡茹茹,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4********861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县巷**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茹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茹茹承租下位隆回县**镇**社区**旅馆式出租屋,并于2018年*月*日开业经营,胡茹茹与胡某乙(另案处理)二人商量在该旅馆内共同贩卖毒品,由胡某乙提供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甲基苯胺片剂,胡茹茹进行销售,二人共同将毒品贩卖给罗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其中,胡茹茹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甲基苯胺片剂共计8.41克,具体如下:
1、2018年8月18日14时许,胡某乙通过胡茹茹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罗某某,胡某乙等人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18日16时许,胡某乙通过胡茹茹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罗某某,胡某乙等人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3、2018年8月18日21时许,胡某乙通过胡茹茹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罗某某,胡某乙等人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4、2018年8月19日凌晨,胡某乙通过胡茹茹贩卖0.6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罗某某,胡某乙等人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5、2018年8月21日17时许,胡茹茹贩卖0.3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曾某某、刘某某等人,胡茹茹等人得赃款300元人民币。
6、2018年8月23日19时许,胡茹茹贩卖0.25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给曾某某、刘某某等人,胡茹茹等人得赃款149元人民币。
7、2018年8月23日20时许,胡茹茹贩卖0.2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半粒甲基苯胺片剂给曾某某、刘某某等人,胡茹茹等人得赃款100元人民币。
2018年8月23日晚上23时许,在隆回县**镇**站对面的**宾馆内,隆回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胡茹茹抓获,并依法扣押其随身携带的棕包单肩包内5.54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0.92克甲基苯胺片剂。经理化检验,扣押的5.54克毒品甲基苯胺(冰毒)中检出甲基苯胺、0.92克甲基苯胺片剂检出甲基苯胺和咖啡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房屋租用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乙、罗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范某某、阳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茹茹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茹茹结伙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茹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胡茹茹现羁押在邵阳市公安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胡某乙、罗某某、曾某某、刘某某、廖某某、范某某、阳某某、周某某。
鉴定人:周某某、罗某某,鉴定单位:邵阳市公安局**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