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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荣辉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胡荣辉,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9****183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湖南省道县人,户籍地道县******号,住道县**小区****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荣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道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3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0日重新受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胡荣辉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荣辉与被害人胡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育有二子胡某乙、胡某丙。因胡荣辉长期外出务工,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5年左右,胡某甲通过QQ认识罗某某,二人逐渐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胡荣辉有所察觉,并多次因此与胡某甲发生争吵。

2019年12月22日中午,胡某甲将罗某某带回家中吃饭。胡荣辉得悉后,通过其子胡某丙的微信视频与罗某某发生争吵。胡荣辉极为气愤,随即从广州驾车赶回道县家中,携折叠刀欲与罗某某拼命。因胡某甲、罗某某不在其家中,未果。12月23日,胡荣辉向胡某甲提出离婚。胡某甲表示同意,但称其身在桂林,次日回道县与胡荣辉办理离婚手续。胡荣辉认为胡某甲不在桂林,而是与罗某某在胡某甲位于道县**镇**小学的宿舍内,遂携折叠刀前往该处欲再次找罗某某拼命。当日19时许,胡荣辉到达胡某甲宿舍门口时,发现门从内锁住,遂大喊开门。宿舍内的胡某甲闻声后,将罗某某从后门送走。胡荣辉听见二人离开的脚步声,用脚踹开胡某甲宿舍门,欲抓住罗某某,遭胡某甲阻止。后胡某甲拨打110电话称遭胡荣辉殴打。胡荣辉极为气愤,取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胡某甲胸腹等部位猛刺数刀,致胡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胡某甲系被锐器伤及胸部形成贯穿伤致升主动脉破裂并急性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胡荣辉逃离现场,并于当日20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胡荣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子胡某乙对胡荣辉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照片)等;

2.书证--到案经过、110警情信息表等;

3.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

4.现场勘验、提取等笔录;

5.视听资料--110接警录音等;

6.证人胡某丙、胡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胡荣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荣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荣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荣辉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荣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荣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伶俐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荣辉现羁押于道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柒张,涉案手机一台;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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