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胡要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要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胡要宏在惠东县平山蕉田居委楼下村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和周某某。其中一次是于2018年9月17日,胡要宏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谭公楼下桥洞下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周某某、蔡某某,周、蔡两人则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508元)给胡要宏抵扣部分毒资。
2019年8月2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新县中桥头抓获胡要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要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要宏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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