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二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胡象刚,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楼**号。因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11年11月、2019年11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和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象刚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于同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7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胡象刚伙同黄文军、郑祥、祝某甲、刘钊(均已判刑)及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谋后,分别乘两辆三轮摩托车,至本区王家河街刘桥村路段,见程某某驾驶的一辆载货农用车停在路边,被告人胡象刚等人便上前围住该车,威逼程某某及货主姜某某、彭某某交出钱财,并对姜某某、程某某进行殴打,彭某某被迫到附近的张某乙处借款人民币50元交给被告人胡象刚等人。但被告人胡象刚等人嫌钱少,又令其卸下了车载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长城牌香烟一箱交给被告人胡象刚等人。随后,被告人胡象刚等人又从该车驾驶室劫得价值人民币420元的红梅牌香烟10条方逃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胡象刚等人将所劫长城牌香烟销赃给本区罗汉街祝田湾村民祝某乙,获赃款人民币1000元后共同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祝某乙处追回赃款人民币1500元并发还被害人。
同年8月3日晚11时许,被告人胡象刚伙同黄文军、刘钊、李某某、李勇、向骄阳(均已判刑)及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乘两辆摩托车至本区王家河街刘桥村徐某某的个体副食店,以买烟为名哄骗徐某某开门未果,被告人胡象刚等人合力将该副食店的窗户连框拉下后钻入室内,持铁锤、砍刀殴打徐某某并翻找钱财,劫得人民币3400元,红梅香烟6盒及健力宝饮料等财物。随后,被告人胡象刚等人威胁徐某某不准报案,并将其家中21寸长虹牌彩色电视机砸毁后逃离现场。经武汉法医学会黄陂法医鉴定所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照片、法医鉴定书、追赃笔录、领条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祝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彭某某、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象刚及同案犯黄文军、刘钊、郑祥、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象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娇
检察官助理陈琛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胡象刚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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