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豪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胡豪(绰号“胡胖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7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至2008年6月13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调查,以被告人胡豪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期间,被告人胡豪4次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4980.2584克。

1.2012年6月11日凌晨,在湘阴县**镇**酒吧厕所内,胡豪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氯胺酮给吸毒人员陈某某(已作行政处罚)。

2.2012年6月16日晚,在湘阴县**镇**酒吧,胡豪以3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氯胺酮给陈某某吸食。

3.2012年6月29日晚,在本县**镇**洗脚城附近,胡豪安排刘某某(未到案)贩卖了1000元的毒品氯胺酮给李某某。

4.胡豪为贩卖毒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雇佣何某某(已判刑)以每趟5000元的报酬,帮助运输毒品氯胺酮。2012年8月2日上午,胡豪指使何某某从湖南省湘阴县出发赴广东省东莞市。在东莞市**路**大酒店门口从贩毒人员“丰哥”(未查实身份)处拿到以龙井茶叶包装好的五袋毒品氯胺酮,即乘坐车牌号为湘F*****的大巴车返回湘阴县。8月3日上午7时许,大巴车行驶至湘阴县**路段时,何某某被湘阴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氯胺酮4980.2584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氯胺酮含量为97.1%。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胡豪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豪的供述和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豪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