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三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胡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豪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同年7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人胡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2019年4月11日,西山分局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小区**幢**室查获了被告人胡豪及大量的毒品可疑物,其中,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838.14克,氯胺酮共计净重30.5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胡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5.提取记录、毒品称量记录、取样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豪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学鹏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豪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光碟十三盘)。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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