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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贞华职务侵占,肖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胡贞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惜丹,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丁丽玲,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贞华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胡贞华利用其作为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将绍兴**纺织品有限公司存放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路南工业园区**公司2栋1楼仓库内的涤塔夫、胆布、春亚纺等布匹私自出售给被告人肖某某,涉案布匹价值75万余元。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上述布匹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予以收购,涉案布匹价值5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手机照片、发货凭证照片、转账记录照片、营业执照、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接警单、人口基本信息;

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彭某某、顾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胡贞华(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胡贞华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贞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丹

检察官助理  董德林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贞华、肖某某羁押在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肆卷、检查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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