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238号
被告人胡贺,绰号贺皮,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村**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兰溪市人民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贺、胡某甲、徐某甲、张某某、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同村村民王某乙等人因矛盾发生冲突,打电话给其外甥女婿方某某(已判刑)帮其出头。201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方某某得知情况后,纠集被告人胡贺、胡某甲、徐某甲、张某某等人开车来到兰溪市女埠街道**村信用社附近路段,用车将道路阻断,待被害人黄某某、卢某某、汤某某、王某丙等人驾车到达之后,使用砍刀及铁棍等工具对被害人驾驶的浙G*****现代牌小型汽车、浙G*****起亚牌小型汽车、浙G*****马自达小型汽车、浙G*****马自达小型汽车进行打砸,共造成上述车辆经济损失达人民币7916元,并将被害人彭某某打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方某某、吴某某、唐某某、孙某某、王某丁等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王某丙、卢某某、汤某某、彭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贺、胡某甲、徐某甲、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兰溪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贺、胡某甲、徐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藐视国家法律,任意毁坏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胡贺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倩
检察官助理:何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贺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徐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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