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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赛华、杨期湛等5人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6〕174号

被告人胡赛华,绰号“赛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洞口县**村**组**号。经商,无前科。2016年6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阿杰”,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洞口县**乡**村**组。无业,无前科。2016年7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际鹏,绰号“鸡巴”,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洞口县**乡**村**庄组。无业,无前科。2016年6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期湛,绰号“杨老三”,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洞口县**镇**村**组。无业,无前科。2016年6月2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胖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洞口县**乡**村**组。无业,无前科。2016年7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赛华、肖某某、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5日凌晨0时许,同案人邓某甲(在逃)和刘某甲因争抢女朋友在洞口县城****酒吧门口发生口角。随后,刘某甲与被告人肖某某、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同案人向某(已作相对不诉),同案人傅某某(另案处理),同案人储某某、戴某某(均在逃)等人在洞口县城****酒店旁的**广场一起吃夜宵。邓某甲得知刘某某在**广场后,便纠集了同案人黄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欧阳某某、薛某某、唐某乙(均在逃)等人持管铩、匕首等工具前去**广场与刘某某等人斗殴,邓某甲、薛某某持管铩砍了刘某某几刀,黄某某用匕首刺了刘某某背部一刀,肖某某、唐某乙拿啤酒瓶砸在刘某某身上,其他人对刘某某拳打脚踢,邓某甲、欧阳某某等人砍伤刘某某后,往汽车总站方向逃窜。见刘某某被砍,肖某某从****酒吧对面楼下拿出事先藏好的自制猎枪,同案人邓某乙(另案处理)则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交给戴某某等人。准备工具后,肖某某、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等人便去追赶邓某甲等人,追至汽车总站旅客出站口旁时,肖某某开枪将正在逃跑的欧阳某某打伤,欧阳某某中枪后倒地。追上来的被告人胡赛华、杨期湛、唐某甲,同案人傅某某、戴某某等人对欧阳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龙际鹏手持皮带抽打欧阳某某,储某某则持刀将欧阳某某砍伤。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猎枪被认定为枪支。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被告人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的供述;

2、同案人向某、刘某某、邓某乙、肖某某、黄某、林某、傅某某的供述;

3、证人王某某、唐某乙、刘某某、宁某某的证言;

4、到案经过、提取笔录;

5、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辨认笔录;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唐某甲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案时,被告人唐某甲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16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胡赛华、龙际鹏、杨期湛现均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光盘壹张、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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