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232号
被告人胡超喜,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房**号。 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被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九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安徽省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20年9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尚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经事先商量盗窃,从乐清市柳市镇杨宅村暂住处分别骑一辆电瓶三轮车窜至乐清市盐盆街道转盘附近工地上,盗走由刁某某负责保管的工地附近路面沟渠上的钢筋网片,二人盗取的片数分别为14片、24片,共计为38片。经鉴定,钢筋网片每片价值212.125元,共计价值806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车辆2辆
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刁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超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超喜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超喜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数罪并罚后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丰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章
2020年1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超喜、丰某某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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