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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超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熊海波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157号

被告人胡超,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公寓**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6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未满18周岁不予执行;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4月21日被新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海波,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南昌市东湖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以被告人胡超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熊海波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1.2020年6月2日,被告人胡超向涂某某贩卖“摇头水”、“K粉”,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980元。

2.2020年6月4日,“陈某某”联系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十克“K粉”、八包“摇头水”,付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海波购买上述毒品,被告人熊海波联系被告人胡超购买,并谈好价格为“K粉”500元一克、“摇头水”400元一包,共8200元。之后被告人熊海波与付某某到南昌市新建区**公寓附近与被告人胡超碰面,因“陈某某”只能现金交易,被告人胡超将十克“K粉”、八包“摇头水”交给被告人熊海波,商定由被告人熊海波找“陈某某”交易,并将毒资8200元带给被告人胡超。

2020年6月4日21时3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庐山南大道菜肴故事酒店附近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熊海波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八包“摇头水”,净重5.43克、若干“K粉”,净重9.05克。

2020年6月5日,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公寓**室抓获被告人胡超,当场从**公寓**室查获三包“摇头水”,净重2.06克,若干“K粉”,净重0.46克。

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熊海波身上查获的“摇头水”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查获的“K粉”未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从被告人胡超住所(南昌市新建区**公寓**室)查获的“摇头水”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查获的“K粉”未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份。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事实:

1.2020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胡超、郭某某(另案处理)在其共同居住的南昌市新建区**公寓**室容留涂某某、陈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摇头水”、“K粉”。

2.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胡超、郭某某在其共同居住的南昌市新建区**公寓**室容留涂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未成年人)吸食“摇头水”、“K粉”。

2020年6月5日至6月19日,经全生物样本毒品检测仪现场快速筛查法检测,被告人胡超、郭某某、涂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罗某某氯胺酮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郭某某、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超、熊海波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检查、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超贩卖毒品二次、容留未成年人、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各一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熊海波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超、熊海波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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