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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道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鸠检一部刑诉〔2020〕7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111965********,汉族,初中,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村委会***自然村**号,现住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单元****室,2010年4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罚款3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晚,被告人胡某某和朋友蒋某某等人在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花苑一大排档吃饭喝酒,其间被告人饮酒。当晚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某酒后驾驶皖B*****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经鸠江区祥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燕莎超市路段时发生自摔事故,被芜湖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特巡12警组民警发现,并报告110指挥中心。芜湖市公安局鸠江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令到现场,对被告人胡某某酒精检测,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随后,民警将胡某某带至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并将其带回鸠江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

案发后,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胡某某案发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2MG/100ML.属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归案后,胡某某能够如实供述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两份、执勤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知书等;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3.证人蒋某某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法毒鉴字第019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两“高院”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且不建议适用宣告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处所(电话:15055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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