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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道林、秦小英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83号 

被告人胡道林,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小英,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住址重庆市江北区**幢**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被告人胡道林及其辩护人重庆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宋宪军、雷启如、被告人秦小英及其辩护人重庆华立方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菊、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周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6月26日至7月10日);因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0日至8月10日)。三被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胡道林与秦小英在明知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市场购进的**手机、**手表系未经**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国际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制造的商品,依然采取由胡道林购进后直接销售或邮寄给秦小英销售的方式销售假冒**手机、**手表,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80855元,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受秦小英安排帮助销售假冒商品共计金额人民币135213元。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道林在广东省深圳市**区**楼**门市将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秦小英在重庆江北区**小区**幢**号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重庆市江北区**栋**单元**被公安民警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假冒手机物证;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

1证人彭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手机、**手表等鉴定结论;

1扣押、搜查等笔录;

1腾讯公司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违反国家对商标权的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销售金额人民币580855元,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销售金额人民币135213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道林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秦小英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安胜

检察官助理 沈海勇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道林、秦小英、陈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联系方式1772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一册,光盘三十四张。

3.《认某某具结书》三份。

4.有关涉案手机、手表现扣押于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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