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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邦洋盗窃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胡邦洋,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3********,土家族,文盲,无业,家住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2019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邦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胡邦洋窜至玉环市****村油库里被害人杨某某的暂住房前,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的自行车一辆。

2、2020年7月7日凌晨,被告人胡邦洋窜至玉环市******菜场旁被害人信某某的水果摊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该水果摊内窃得七个芒果和一个西瓜。

3、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胡邦洋又窜至被害人信某某的水果摊位处,趁四周无人之际,从该水果摊点窃得三个哈密瓜。

4、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胡邦洋窜至玉环市****家居广场旁的电动车棚处,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山地自行车。被告人胡邦洋将窃得的山地自行车骑至玉环市****村菜场旁被害人林某某的家禽交易店时,以爬窗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一只公鸡。经价格认定,该辆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9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的山地自行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常某某。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胡邦洋在玉环市**镇**路**烧烤店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

2.证人洪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杨某某、信某某、常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邦洋的供述与辩解;

5.玉环市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邦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邦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邦洋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邦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邦洋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金道定

检察官助理:赵海鹏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邦洋现羁押在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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