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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重阳强奸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胡重阳,男,199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号。被告人胡重阳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被告人胡重阳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重阳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8月9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夜间,被告人胡重阳在其位于沭阳县**镇**村家中,在被害人龙某某手推、脚踢的情况下仍采取压制手段强行与龙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重阳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重阳以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重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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