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113号
被告人胡重阳,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胡重阳曾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元。被告人胡重阳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重阳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8月9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于2019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夜间,被告人胡重阳在其位于沭阳县**镇**村家中,在被害人龙某某手推、脚踢的情况下仍采取压制手段强行与龙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重阳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重阳以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重阳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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