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胡金华,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现住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华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4日,被告人胡金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号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24线由泉州市往厦门市方向行驶,于3时56分许行驶至219公里50米(南安市**镇)路段,车辆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时,碰撞右侧同向行驶由叶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叶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金华使用本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在民警到场处置过程中,弃车逃离现场。
2011年12月15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19年10月1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9月25日18时许,湖南省临湘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民警在临湘市**路**小区抓获被告人胡金华,次日对被告人胡金华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2019年9月30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胡金华带回南安市,并于同年10月1日执行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胡金华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警单、抓获经过、呈请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羁押证明、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金华的供述和辩解;
5.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金华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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