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金峰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46号

被告人胡金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双峰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2006年11月27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1月4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0月27日裁定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1月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峰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21日至3月21日,2019年5月6日至6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4月22日至5月6日;自2019年7月4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胡金锋伙同肖某某、谢某某、李某甲等人或单独在双峰县永丰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26日17时许,谢某某与赵某甲、赵某乙、邹灿、赵某丙、赵某丁、佘某某等人在双峰县**镇**俱乐部因玩卡丁车一事发生争执,谢某某持锄头追打邹某某,后被赵某甲、邹某某等人殴打。谢某某被打后电话联系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后被告人胡金锋和肖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与赵某甲等人发生了口头争执,继而双方开始打架,赵某甲、赵某乙等人持铁制安全头盔、铁制桶子等物品与胡金锋、谢某某、肖某某等人持铁制安全头盔等物品相互殴打,期间,胡金锋一方一名穿深色上衣的男子(待查)使用花瓶碎片刮伤赵某甲左手小手臂,造成了赵某甲左尺骨鹰嘴开放性骨折。2017年1月27日,胡金锋等人与赵某甲等人达成调解协议,胡金锋等3人赔偿赵某甲的损失2.8万元,赵某丁等5人赔偿赵某某的损失2.7万元。

2.2017年5月24日5时许,被告人胡金锋到双峰县**镇**酒店前台要求服务员龙某某帮其查询刘某某、周某某的住宿记录,因龙某某未告诉胡金锋关于周某某的房间号,胡金锋就将**酒店前台的文件夹、打印机等物品往地上砸,砸完后胡金锋又持烟灰缸向被害人龙某某砸去,因未砸中龙某某,胡金锋翻过前台抓住龙某某的头部往前台撞,导致龙某某前额头皮挫裂伤后晕倒,后胡金锋将前台对面茶座的烧水壶和水龙头损坏。2017年6月24日,胡金锋与龙某某、**酒店达成调解协议,胡金锋赔偿龙某某医疗费等费用3.5万元,赔偿**酒店被损物品损失3000元。

3.2017年6月14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与朋友在双峰县**镇**KTV唱歌时,因琐事与李某乙发生纠纷,与李某乙一起在歌厅唱歌的胡金锋与李某乙、李某甲、肖某某、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KTV内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造成陈某某受伤。事后,胡金锋赔偿了陈某某的损失。

4.2017年9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金锋和彭某某等人在双峰县**丰镇**KTV包厢内唱歌,胡金锋因包厢内陪酒的女服务员在倒酒时倒的太满,对女服务员进行殴打,随后胡金锋将包厢内的一块三星牌55寸的显示屏损坏。经鉴定,**KTV被损坏的显示屏价值4900元。2018年11月8日,胡金锋的哥哥胡某甲其赔偿**KTV的损失5600元。

2018年11月5日13时许,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在双峰县永丰镇湄水湾酒店大厅将胡金锋传唤双峰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龙某某等人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胡金峰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锋伙同他人或单独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金锋系累犯,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同时适用《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助理:曾潇翔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金峰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及视频光盘。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