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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金权合同诈骗案)_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胡金权,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汽贸有限公司、义县**运输有限公司凌海分公司、凌海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住辽宁省凌海市**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权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告人胡金权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以杜某甲(另案处理)名义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伪造虚假的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在龙江银行办理信用卡,并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购买了2台徐工重卡和2台佛都挂车,共贷款人民币851,400元,偿还贷款人民币52,000元,后未再偿还贷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现车辆去向不明。

2、2018年8月,被告人胡金权伙同魏某某以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义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伪造虚假的户口本、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在龙江银行办理分期付款购车业务,购买了2台徐工重卡和2台佛都挂车,共贷款人民币688,000元,偿还贷款人民币125,000元后未再偿还贷款,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并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现车辆去向不明。

经侦查,被告人胡金权于2019年6月14日在辽宁省凌海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受案登记表、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情况说明、信用卡交易明细、催缴记录、龙江银行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申请人资信调查表、龙江银行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龙江银行信用卡申请表、收入证明、个人产权证明书、大庆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承诺函、购车合同、车辆挂靠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抵押合同、征信报告、证明、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

2. 证人魏某某、张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徐某甲、丁某某、付某某、徐某乙、王某某、孙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金权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立波

2019年10月15日

附:

1.​ 被告人胡金权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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