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胡金球,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长沙帝天心区**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球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被害人刘某某因资金紧张,多次向被告人胡金球借款,并与被告人胡金球签订了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因被害人刘某某没有能力归还借款本金及高额利息共计人民币44000元,便开始躲避被告人胡金球。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胡金球以被害人刘某某隐瞒房屋已过户他人为由,在长沙市民政学院附近找到被害人刘某某后,将其带至长沙市开福区开福寺沸点茶楼大厅靠包厢的窗户位置,采取殴打、辱骂、逼迫下跪、威胁注射毒品和艾滋病血液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刘某某写了四张欠条共计人民币1960000元,后因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已报警,未能得逞。
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胡金球在长沙市**路**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胡金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核查档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材料、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借款合同材料、电话详单、银行个人账户明细、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提取笔录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金球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金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金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金球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己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金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彤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金球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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