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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金金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592号 

    被告人胡金金,男,1993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号,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金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胡金金在淮北市相山区通过微信发布虚假的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货源、具备销售口罩的资格,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陶某某货款人民币27.66万元。后胡金金将骗取款项用于消费、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胡金金已退赔被害人陶某某部分损失,陶某某对胡金金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金金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金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金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阳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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