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胡鑫,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胡鑫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小区对被害人韩某某、田某某谎称自己在渤海石油油建公司工作,并且可以托关系给韩某某办理到该公司的正式工作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田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办理工作需要给人送礼、需要办理本科毕业证、缴纳档案管理费、补缴保险费、公积金为由以及给被害人田某某、韩某某办理公租房需要缴纳定金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田某某人民币3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截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韩某某的陈述;3.证人胡某某、周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鑫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录音资料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害人提供的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鑫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鑫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鑫有期徒刑五年到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娟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鑫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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