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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铁赞、罗学纯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胡铁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系湘潭市**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家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社区**路**号**座**层**号。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6年7月15日、7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7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学纯,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41961********,汉族,大专文化,系湘潭市**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双全,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系湘潭市**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乡**村**组,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8月24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8月2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患病,2019年8月3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铁赞、罗学纯、黄双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4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16日,湘潭市**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法人代表为罗学纯,股东黄双全,罗某甲,注册资金200万元,注册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村**号**住楼**号,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及财务咨询等。2014年10月28日,**公司法人代表变更为罗某甲,股东有罗学纯、黄双全、胡铁赞。

自2013年9月16日以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提供投资中介服务为由,吸引客户出借资金。为吸引客户出借资金,**公司以1.8-2分的月息作为利诱,与客户签订出借协议并约定出借期限,承诺按期付息并到期后返本。通过客户之间的口口相传,**公司向社会吸收了大量资金,同时,上述所吸收资金被**公司以更高月息出借给企业或个人。

2013年9月16日以来,被告人罗学纯为**公司**,被告人黄双全为公司**,由两人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两人还共同制定了**公司的运营模式。期间,因被告人胡铁赞无法归还**公司借款,经三人协商后,由被告人胡铁赞加入**公司负责经营以偿还其未归还的借款。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胡铁赞成为**公司股东兼**,其接手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继续沿用此前的运营模式吸收客户出借资金。

经湘潭诚正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审计:**公司自成立以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30万元,支付非吸利息93.14万元,支付非吸本金164.5万元,未支付非吸本金365.5万元。其中,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任职期间,**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2万元,支付非吸本金61.6万元;被告人胡铁赞任职期间,**公司新增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08万元,续签非吸资金361万元,支付非吸本金102.9万元,支付非吸利息93.14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罗学纯人民币20万元,扣押被告人黄双全人民币10万元(均已委托公安机关代为保管)。

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铁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审计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铁赞、罗学纯、黄双全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铁赞、罗学纯、黄双全在湘潭市**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且未获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被告人胡铁赞、罗学纯、黄双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罗学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双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汝蛟

检察官助理:李筱露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铁赞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罗学纯、黄双全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3张;

3.《委托保管财物、文件清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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