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胡铁辉,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栋**号。2012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7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5月20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铁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铁辉窜至湘潭市雨湖区芙蓉电影院旁的芙蓉便利店,以剪丝钳剪开卷闸门锁扣的方式,进入便利店内,在便利店内柜子里盗走三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硬芙蓉王香烟、三条精品白沙香烟以及一条小包装黄金叶香烟和八包利群香烟。
2.2020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铁辉窜至湘潭市大阳新村珍果源水果店,以大力拉门把手的方式将门拉开缝隙,钻入水果店之后,在水果店收银台位置,用水果店内尖嘴钳将收银机撬开,盗走现金1400元。
3.2020年1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铁辉窜至湘潭市军分区对面文文清吧,用脚踹的方式将文文清吧门踹坏,进入后未发现任何物品后随即逃离现场。
4.2020年1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胡铁辉窜至湘潭市岳塘区火炬路口益丰大药房以角磨机切开玻璃窗,进入药房内因触发报警器,胡铁辉随即逃离现场。
5.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铁辉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湘潭市政务中心旁王小贱零食店,用角磨机切开玻璃窗,进入零食店内,在零食店内收银台盗窃620元,在零食店烟架子上盗窃了一包软芙蓉王香烟、三包硬芙蓉王香烟,三包黄芙蓉王香烟以及四包好日子香烟。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芙蓉王香烟(硬黄)25元/包,共825元;芙蓉王香烟(硬蓝)35元/包,共455元;白沙香烟(精品)10元/包,共300元;利群香烟15元/包,共120元;芙蓉王香烟(软蓝)60元/包共60元,胡铁辉共计盗窃香烟价值1760元。
被告人胡铁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易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胡铁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铁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铁辉以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铁辉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铁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铁辉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汝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铁辉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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