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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长丽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胡长丽,又名臭妮,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7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镇**村委**庄**组,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长丽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胡长丽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4月21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长丽与被害人陈某某(已死亡)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陈某某长期对胡长丽及其子女实施殴打、谩骂等暴力行为,导致胡长丽身体多处受伤、自杀未遂、子女精神状况出现问题等多种严重后果。

2019年12月6日18时许,陈某某醉酒后回到家中又对胡长丽进行谩骂,后胡长丽趁陈某某睡觉之机持刀将陈某某颈部割伤,致陈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因颈部锐器创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被告人胡长丽系癔症性精神障碍,作案时及目前在缓解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的子女及亲属都对被告人胡长丽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长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长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长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浩然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长丽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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