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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长亮盗窃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3430号 

    被告人胡长亮,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710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1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53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119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10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10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长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51223时许,被告人胡长亮潜入本区**路**大厦一楼正在装修的大厅内,用剪刀剪断的方式窃取已安装到墙上、变电箱内的威尔鹰牌电线若干(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20205222330分许,被告人胡长亮又一次潜入本区**路**大厦一楼正在装修的大厅内,用相同方式窃取已安装到墙壁内的威尔鹰牌电线若干(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20207123时许,被告人胡长亮潜入本区**路**花园**幢**号正在装修的工商银行ATM机大厅内,用相同方式窃取已安装到配电箱内的电线若干(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照片、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鲍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长亮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长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长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长亮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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