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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静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19〕90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固定职业,现暂住宁波市海曙区****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号)。本案于2018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让谭某某注册成立杭州谭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己为实际负责人。后被告人胡某某以隐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公司员工江某某、邓某某等13人的2017年11月至12月份工资共计138947元。后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告人胡某某支付,被告人胡某某仍拒不支付。

二、集资诈骗

2017年6月20日,陈某甲伙同叶某甲(在逃)等人成立宁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座**室),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叶某甲等人以宁波**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生产经营项目,以高息为诱饵,通过招募渠道,网络等方式途径向公众虚假宣传,利用“**金服”网络平台向公众非法集资,制造还本付息假象,至2018年6月20日共向1700名投资人非法集资人民币40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未兑付700余名投资人2200余万元人民币。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宁波市第六医院内被民警抓获,后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5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司登记情况、工资表、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手机取证报告、会计审核报告、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顾某某、张某乙、赵某某、叶某乙、叶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某、邓某某、徐某某、姜某某、王某某、丁某某、张某丙、陈某乙、洪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及另案处理人陈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等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丽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会计审核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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