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胡顺斌,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投资(苏州)有限公司**,暂住苏州市虎丘区**新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室)。被告人胡顺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顺斌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4月1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22日,被告人胡顺斌在经营**投资有限(苏州)有限公司期间,以个人名义在苏州市虎丘区汇豪大厦星巴克等地,采用虚构“保证金”、“砍头息”等手段,诱使徐某某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徐某某实际得款10.2万元。为讨要非法债务,被告人胡顺斌要求徐某某将其名下所有的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房子抵押,后以利息、违约金等名义从徐某某处骗得人民币31.355万元。2017年10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胡顺斌在苏州工业园区金益新村等地,继续采用上述手段,诱使徐某某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100万元、4.6万元各一张并继续索要上述钱款,而徐某某在该期间实际得款13万元,归还钱款共计8.6556万元,后因徐某某报案而未得逞。
被告人胡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顺斌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顺斌虚构事实、掩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顺斌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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