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永检公诉刑诉〔2018〕168号
被告人胡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镇**村。2016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次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2018年3月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3月28日被永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5月1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胡飞伙同姜某、田某(二人均已判决)在**镇**小区李某某家里盗走一根黄金项链、一条钯金项链、黄金戒指几颗以及20余包香烟。经永顺县价格认定中心估价,李某某家被盗的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3879元。
2018年3月3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打电话联系到胡飞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两人相约在**镇**村**组胡飞家附近的一个洗车的店子交易,王某某购得约0.1克海洛因并通过微信红包给胡飞支付了人民币100元。
2018年3月8日,吸毒人员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到胡飞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两人相约在**镇政府门口交易,王某某购得约0.1克海洛因并通过微信红包给胡飞支付了人民币100元。
2018年3月10日,吸毒人员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胡飞并购买了1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3月12日因彭某某没有钱,就只给胡飞用微信支付了60元。
2018年3月13日,永顺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胡飞携带的海洛因疑似物,经鉴定,检测出了净重0.12克的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通话清单、户籍资料;2.证人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胡飞以及共同作案人姜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飞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给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飞犯数罪,在其参与盗窃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又系累犯,对其应当分别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瑞勇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飞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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