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胡首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维,广东君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集健,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石门县,住**镇**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范海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7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木兰县,住**镇**村**屯。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3月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首君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被告人范海林、陈集健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2020年1月28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开始,被告人胡首君、范海林、陈集健伙同张某某、王某甲、彭某某、郝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等人(后九人已判决)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现查明该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拘禁、抢劫的犯罪事实
因被害人曹某某向张某某(已判决)借款十几万元未归还一事,2017年11月29日,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胡首君、范海林、陈集健和王某乙、杨某某、陈某某(后三人已判决)及小孩子、阿勇、阿新(后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开车前往揭阳市寻找曹某某。次日2时许,范海林、胡首君、陈集健等人在本省揭阳市**镇一饭店内将被害人曹某某、唐某某、王某丙强行拉上车,并带至本市**镇**社区**酒店**房和**房。胡首君、范海林等人在房内对曹某某三人实施殴打,致曹某某三人受伤,并将曹某某三人关押在房间内。期间,张某某等人拿走曹某某的一部苹果牌6plus型手机(价值约2000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不详)、一条黄金手链(价值不详)、一个白金钻戒(价值不详)、一个保罗骑士牌背包(价值不详),另外还从曹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内分别转走19000元和7000元;抢走王某丙的现金约12000元、一台苹果5S手机(价值不详)、从王某丙支付宝转走8000元并使用支付宝的花呗消费1100元;抢走唐某某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不详)。在非法拘禁期间,王某甲、郝某某(二人已判决)也来到上述房间协助看管被害人,王某甲并有参与殴打王某丙、唐某某。2017年12月2日,因曹某某受伤较重,范海林等人将曹某某三人送去医院治疗,曹某某、王某丙、唐某某趁机逃脱。经鉴定,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破案后均无法缴回。
二、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3日,被告人胡首君伙同张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郝某某(后五人已判决)在本市长安镇商量抢劫他人财物。李某乙提出以被害人罗某某作为目标,并在微信上约好和罗某某见面时间。2018年1月5日7时许,由张某某远程指挥,并确定彭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郝某某、李某甲、胡首君参与此次抢劫。胡首君等六人驾驶两辆车来到本市**镇**加油站附近路边,彭某某、王某甲、郝某某、李某甲接上罗某某,胡首君和李某乙开车跟在后面。在车上,彭某某、王某甲、郝某某、李某甲持刀刺伤罗某某,并抢走罗某某身上的一部苹果6手机(约720元),并在罗某某的微信内转走7200元、在支付宝内转走1000元。事后,胡首君、张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王某甲、郝某某、李某甲将抢得现金分赃,李某甲还分得罗某某的手机。上述被抢财物共计8920元,破案后均无法缴回。
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9月10日21时许,在本市**镇**路**住宿**房将被告人范海林抓获;同日21时许,在本市**镇**路**街**便利店内将被告人陈集健抓获;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豪庭**栋**单位**房将被告人胡首君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胡首君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首君、范海林、陈集健非法拘禁三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海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胡首君等三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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