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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高平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胡高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1********,汉族,中专,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村**号楼**单元**号,无业。201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5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高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胡高平在本市新城区万达广场大通道篮球场,趁被害人刘某某在打球之机,盗窃刘某某放在东侧篮球架上的苹果11Promax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133元)。2020年1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手机定位查找手机时发现胡高平遂报警并将其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2、抓获经过;

3、监控录像视频;

4、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5、价格鉴定意见书;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高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高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高平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雅妮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高平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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