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鹏贩卖运输毒品案)_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张检诉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胡鹏(曾用名胡二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202211977********,白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村**。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0年1月15日从浙江省金华监狱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慈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6日经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贵州省水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7日报送本院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胡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8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胡鹏,要胡鹏帮其寻找海洛因以贩卖,胡鹏同意,并达成了周某某先通过银行汇款给胡鹏付部分毒资,胡鹏将海洛因送到张家界交到周某某手中后,再当面付清尾款的协议。

2019年11月4日,胡鹏在收到周某某存入的16万元之后,即于当天联系刘某某,并将装有海洛因(2块,每块350克,共重700克)的黑色塑料袋藏在刘某某驾驶的贵BPZ***小车引擎盖下,然后两人轮流驾车于当晚赶到张家界市城区周某某居住的**小区外,将毒品交给周某某。

2019年11月15日,周某某再次联系胡鹏要购买海洛因并给胡鹏存入18万。因未买到海洛因,胡鹏于同月18日又将此款退回给周某某。

2019年12 月31日,胡鹏在收到周某某存入的20万元后,即于当天联系刘某某,并将装有海洛因(2块,每块350克,共重700克)的黑色塑料袋藏在刘某某驾驶的贵BPZ807小车引擎盖下,然后两人轮流驾车于2020年1 月1日清晨8时许赶到张家界**小区,将毒品交给周某某,并收取余款现金8万元。

2020年1月12日,胡鹏在收到周某某存入的30万元后,即于当天联系刘某某,并将装有海洛因(2块,分别重348.82克和348.26克,总净重697. 08克,含量分别为53. 4%、55.8%)的黑色塑料袋藏在刘某某驾驶的贵BPZ807小车引擎盖下,然后两人轮流驾车赶赴张家界市。2020年1月13日1时30分许,胡鹏、刘某某行至张花高速公路茅岩河服务区时,连同海洛因一起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陈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胡鹏及同案人周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鹏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2.1千克,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胡鹏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鹏和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胡鹏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健

检察官助理:卓子琦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鹏因患尿毒症现监视居住在其家中,电话15085******。

2.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受本院委派,为胡鹏提供法律援助。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证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