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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俊飞、徐胜锋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新疆奎屯市****公司工作,出生地山东省平原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原县**镇**村**号,现住新疆奎屯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新疆奎屯市****公司工作,出生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现住新疆奎屯市**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胥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胥某某、被告人徐某某与孙某某、王某某一起在国贸北门“老村长”饭馆吃饭并饮酒,随后返回****公司。当晚23时许,被告人胥某某酒后驾驶川A9****小型轿车带着被告人徐某某从****公司行驶到312国道中国石化加油站附近,两人互换位置,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该车辆带着胥某某拟返回****公司住所,当行驶至奎屯市迎宾大道检查站路段时,被告人徐某某见有执勤民警检查车辆,遂将车辆停在检查站入口不远处后下车离开,执勤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告人胥某某。经鉴定,被告人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胥某某和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和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苏疆

检察官助理:王潇菁

2020年6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奎屯市,胥某某联系电话1585326****,徐某某联系电话1513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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