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胥某、罗明亮等贩卖、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12号

被告人胥某,绰号眼镜,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号。2008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罗明亮,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成都**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号。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樊文杰,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号。200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6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徐思晋,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钟小敏,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巷**号**栋**单元**号。2016年9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钟小敏、罗明亮、徐思晋、樊文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资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胥某、罗明亮、樊文杰、徐思晋、钟小敏均系贩毒人员且长期对外贩卖毒品。

2017年起,胥某在其位于本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房暂住地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8月,胥某与钟小敏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期间钟小敏帮助胥某卖出毒品、介绍毒品买家、递交毒品给买家并为胥某联系制毒原料。同年8、9月份,罗明亮帮助胥某购买制毒原料,后因质量问题将制毒原料退还。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樊文杰为胥某制造毒品提供原料并合作制造毒品。2018年2月底、3月初,由熊某某(另案处理)出资,胥某负责技术,两次制造甲基苯丙胺,期间罗明亮帮助胥某购买制毒原料并将制成的670余克甲基苯丙胺拿给熊某某,徐思晋驾车送胥某到本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一偏僻处进行毒品粗加工。同年3月12日17时许,民警在胥某暂住地挡获胥某和钟小敏并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344.46克(含量为48.7%-61%)、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32506.8克(含量为0.6%-59.3%)及大量制毒工具和原料,后在小区负二楼挡获罗明亮,在其驾驶的川A*****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3.56克(含量为57.6%-58.4%)。同年3月13日16时许,胥某根据民警指示将樊文杰、徐思晋约至其暂住地,后民警挡获二人并查获徐思晋驾驶的川A*****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罗明亮、樊文杰、徐思晋、钟小敏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胥某、罗明亮、徐思晋制造甲基苯丙胺胺1000余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固液混合物32506.8克的行为,被告人樊文杰为胥某制造毒品提供原料及共同制造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钟小敏为胥某制造毒品提供帮助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胥某、罗明亮、樊文杰、徐思晋、钟小敏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胥某、罗明亮、樊文杰、徐思晋、钟小敏贩卖、制造毒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胥某、罗明亮、樊文杰系主犯,徐思晋、钟小敏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樊文杰、钟小敏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实施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胥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2018年8月1日

                                     书记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胥某、罗明亮、樊文杰、徐思晋、钟小敏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伍册、光盘拾叁张、补充材料肆页;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伍份;

4、扣押物品详见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