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465号
被告人胥全,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胥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嘉陵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全、胥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胥全、胥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多次到南充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沃尔玛五星店)盗窃美素佳儿奶粉,该奶粉进货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237.17元每听。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 胥全、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各拿了1听美素佳儿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2、2020年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被告人胥全配合将2听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3、2020年2月1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被告人胥全配合将2听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4、2020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胥全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被告人胥某某配合将2听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5、2020年3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一套玉兰油修护套装,被告人胥全配合将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玉兰油修护套装进货不含税价为人民币158.41元。
6、2020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胥全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将2听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7、2020年4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2听美素佳儿奶粉,被告人胥全配合将2听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
8、2020年4月22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胥全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黛莉安无托蕾丝文胸一个,进货价格为52.21元;在调料区拿走惠宜白胡椒粉3个,进货价格为8.76元每个,共价值人民币26.28元,都未结账离开。
9、2020年4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将一个润本紫草修护膏放在被告人胥全的自带挎包,后未结账离开,该商品进货不含税价格为人民币22.12元。
10、2020年5月5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胥某某在沃尔玛五星店奶粉销售区域拿了1听美素佳儿奶粉,被告人胥全配合将奶粉藏在婴儿车里未结账离开,随后被沃尔玛五星店工作人员发现退回了该奶粉并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沃尔玛超市五星店被盗商品进购价格明确,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议以实际购进价格进行计算,被盗物品购进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816.57元。案发后,被告人胥全、胥某某按零售价人民币4272元赔偿了沃尔玛超市五星店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资料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全、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全、胥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全、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胥全、胥某某坦白认罪、主动退赔并得到谅解,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胥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胥全、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分别是1850805****、13990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发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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