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070号
被告人胥明,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4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佛山市**广场**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区**路**巷**楼**幢**室)。被告人胥明因涉嫌合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明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胥明,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29日、9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2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胥明于2015年8月期间,至江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称可以与该公司合作研发生产黑料EPS,并提出研发需要的石墨、炭黑等辅料需要向青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购买。同时,被告人胥明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商量,以低价的国产石墨、炭黑冒充高价的进口石墨、炭黑销售给**公司。2015年8月至9月,**公司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采购石墨、炭黑共计250吨,并支付给**公司货款人民币1349万元。被告人胥明为偿还个人债务,谎称多采购原料以垄断黑料EPS市场、可以帮助**公司销售黑料EPS等,诱骗**公司与**公司于2015年10月11日签署采购合同采购碳黑850吨,**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4505万元。被告人胥明要求孙某某将**支付的货款中的5075万元转给自己,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公司因缺少资金尚有570吨炭黑(合同价人民币3021万元)无法发货,致使**公司被骗人民币302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胥明与孙某某各退赔**公司人民币200万元、1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购销合同、借款协议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原被害单位负责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胥明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胥明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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