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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唐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重庆市潼南区人,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潼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产生到网上卖口罩实施诈骗的方法,并于2020年2月初唆使被告人唐某某和张某某(另案)使用同样的方法实施诈骗。后被告人胥某某在网上下载了一些口罩图片并转发给了被告人唐某某和张某某用于实施诈骗。接着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和张某某在微信群“简丽的蔬菜群”“无聊发霉群”“武汉肺炎潼南居家聊天群”中分别发布虚假的口罩售卖信息,诱使买家联系,采集买家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骗取买家获款。其中,被告人胥某某诈骗金额共计8126元,被告人唐某某诈骗金额共计3680元。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唐某某。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童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罪行,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罪行,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还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唐某某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胥某某电话1820690****,唐某某电话1306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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