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5********,汉族,文盲,无业,住嘉善县**街道**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嘉善县**街道**(户籍地:嘉善县**街道**浜**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嘉善县**街道**被告人杨某某家中、平湖市**街道**村**浜**号****农场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
2.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号**棋牌室,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共计400余元。
3.2019年5月底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嘉善县**街道**村**浜陆某某家中组织不特定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17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5300元、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病例资料等书证;
1证人陆某某、车某某、黄某某新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或共同或单独多次组织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非法获利分别为7400余元、8700余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胥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胥某某、杨某某均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胥某某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霁隽
检察官助理:俞锴
2020年5月2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4.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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