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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胥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重庆**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号,现住重庆市******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23日 21时许,胥某某驾驶渝D3****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武胜县城方向往渝武高速方向行驶,21时37分,当车行至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渝武高速路口左转时,与右侧直行由何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东毅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18年5月4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腹部损伤及右侧胫骨骨折并发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2018年5月16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胥某某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违返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渝D3****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银龙

  助理检察员:杨玲

2019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胥某某联系电话1888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个;

3.证据目录2份,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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