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71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东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组,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暂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胥某某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北二路蓝天小区门口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的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秦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胥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秦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胥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逃逸,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宝玺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