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乡**村**组**号。被告人胥某某曾因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饮酒后驾驶三轮汽车,于2017年9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千二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被告人胥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胥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汽车沿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宁波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铁涵洞时与同向行驶由葛某某驾驶的苏G7****号小型轿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胥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胥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伟涛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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