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胥某某,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胥某某驾驶川B7****号小型轿车,从盐亭县万安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盐亭县云溪镇**干道**洗车场外路段时,撞倒道路中央隔离栏,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发现胥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故现场用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胥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事故处理民警随即将胥某某带至盐亭县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中乙醇浓度鉴定,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8284****
2、案卷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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